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是不需要公证的。
需要公证的情况有二:
1、商标受让方对商标转让方不信任,但又不方便详细调查商标转让方,就要求商标转让方办一个公证,在公证员面前声明自己同意将某某商标转让给某某人,此公证的目的在于确认商标转让方的身份真实,消除冒名顶替出卖商标的可能。
2、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申请的时候,如果发现转让人的签名或盖章相比申请注册的签名或盖章有变化,会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将转让合同拿到公证机关公证,以消除冒名顶替出卖商标的可能。
对于前一种情况,出于买卖双方的合意,无可评点,但对于第二种情况,我认为属于商标局的滥用职权(或者是越权?这个要查查行政法),因为商标转让属于私权的转让,私权转让如果存在欺诈,应该由受害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进行自力救济。主张人应该是受害人,解决场所应该是法院。商标局怀疑转让中存在欺诈,就要求公证,等于是强行改变了案件的主张人和解决场所,表面上是勤劳,实质上是违背法治原则,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