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味案手记
2010年11月,广东天马公司董事长陈图泉接到了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得知高院驳回了潮州天凤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陈图泉心想,桂味商标的争议总算结束了。
早在1992年,天马公司率先研制出桂味杨梅,并推向市场,先后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和中国食品行业协会认定为“名牌产品”、“推荐产品”。行业内的多家企业也随之效仿,开始生产桂味杨梅、桂味蜜饯、桂味芒果等等。行业内默认桂味成为了杨梅蜜饯等商品中的一个品种。
2003年,潮安天凤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桂味”商标,指定使用“蜜饯、话梅”等商品,并获准注册了。潮安天凤公司在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就开始向一些地方的工商局投诉业内其他企业“违法”使用“桂味”商标的行为。
等于行业内所有企业都不能再将“桂味”作为杨梅、蜜饯的一个品种来使用,一旦使用,就构成侵犯潮安天凤公司的商标权。如果一定要继续使用,就得经过潮安天凤公司同意,还得向天凤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天马公司怒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潮安天凤公司的“桂味”注册商标,获得成功。
潮安天凤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当地撤销了其注册商标,一中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潮安天凤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但陈图泉的心刚安定下来不久,又得知潮安天凤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居然受理了。一般而言,最高院不是什么样的案件再审都会受理的,最高院一般只受理那些存在严重错误以致案件结果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案子。陈图泉几乎怀疑对方是不是找了关系,所以导致最高院受理了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而又不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子。
对于陈图泉来说,这真的是最后一战了,如果这件案子被最高院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自己这一方是没有上诉机会的,也不可能申请再审。成败在此一举。
天马公司委托我们担任再审代理人,我们针对天凤公司的申诉状撰写了答辩状,提交到最高院。
2011年7月,最高院开庭受理本案,我们作为天马公司的代理人到最高院出庭参加诉讼,才发现本案的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到庭,案件成了再审申诉人天凤公司和第三人天马公司之间的单挑,如果我们稍有闪失,造成败诉,一路官司打过来的辛劳成果就算付之东流了。